一审时原告举证了38份证据,但判决书上“经审理认定事实”的证据中只提到了原告的5份证据。庭审时,法官自己都当庭承认房屋是商铺,但在判决书第8页居然说“涉案房屋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其上所建商品房的用途相符”。庭中、庭后观点矛盾,被告交付房屋的实际用途为何不去现场调查?凭什么认为实际交付房屋用途与纸面合同上约定的工交仓用途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