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北批发城商品房营销广告宣传售卖的是批发市场商铺,但合同条款里写的房屋用途既有工交仓,又有批发商铺;业主验收房屋确认为批发商铺,但办证却是低价的工交仓,商铺和工交仓的商业价值是有天壤之别的,但武汉本地一审、二审、再审均不支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合同法》关于争议条款的规定,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