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北批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之间2017年8月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原告提供此份证据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该房屋是批发市场内的商铺。法官当庭确认房屋是商铺,但庭后判决书却将商铺租赁合同名称修改为“房屋租赁协议”,明显消灭了原告提供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和目的,于是判决书上将批发商铺认定成了工业用途的工交仓库。请问法官是不是枉法裁判呢?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