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讲了一个法院判决案例,某次交通事故,肇事方未报案自行离开,7天后才报案。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也是支持拒赔的。 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且执行了和解协议后。事故的一方被查出因为事故造成了伤患,而保险公司却以肇事方未保护事故现场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这样的理由站得住脚嘛?这种理由是否合理又合法呢?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例。 出租车叶司机正常行驶,在行车至一转弯路口时。因避让不及与闯红灯的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大小两车发生碰撞,“肉包铁”的出租车当然完胜“铁包肉”的电瓶车。碰撞不仅导致车辆受损,赵某同时也有轻伤。由于赵某闯红灯在先,虽然受伤,但是不重。出租车叶司机和电瓶车赵某双方当场协商,结果是叶某赔偿给赵某100元医药费。之后各回各家。 回到家以后,赵某才感觉身体非常疼痛,立马报了警。 而成都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