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6年1月,张某突发意外死亡。张某生前所在单位为张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支付保险金40万元,由张某父母、张某妻子于某、张某儿子小张共同领取。 2016年10月,徐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张某父母、张某妻子于某、张某儿子小张,主张四被告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张某生前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40万元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未经指定受益人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本案中,张某生前所在单位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保险金40万元应属于遗产。 法官寄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