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一直是人身保险的免责条款之一,主要是为了避免自杀者通过自杀来谋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法律限定两年后自杀可以赔的目的主要是从心理学角度考虑,一个人有自杀的想法在两年以后发生的概率是非常低的,所以规定了自杀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里能够赔偿的保险是以被保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比如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为前提,所以完全不会保障自杀。像寿险,是以死亡为给付前提,所以对于寿险, 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2年就要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不属于本条的自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