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吗? 基本案情 投保经过:2016年5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及相关附加险,其中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出险过程:2017年4月22日,原告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进行了相应手术。 理赔结果:此后原告在2018年12月份,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被告本应依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了。同时,原告在缴纳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保险费用时,发现被告私下终止保险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调查原告的病例发现,原告在2010年就曾因右侧颈部肿大至医院检查,发现甲状腺结节,之后每年随访,且在病程中,肿块增大明显。但原告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当时甲状腺已经存在的问题。原告这一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和《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