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在交通事故实际案例中,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交警在判定责任的时候也是把机动车一方作为“强势群体”来对待的。 从一个实际场景说起: A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与闯红灯的行人B相撞,造成B头部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B与A争吵不休。交警赶到后,询问A都购买了什么保险,A说自己购买了全险。于是交警劝说A揽个全责,这样A的车由保险公司出钱修,B的伤也有钱治。 听起来好像是个解决方案,那么A到底应不应该同意认全责呢?我们的回答是: 坚—决—不! 在纯车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