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花费50490元为自己购买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但自赵某年满70周岁时起可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双方对前述财产上的分割发生争议。王某要求对赵某为购买保险而支出的50490元保险费进行平均分割,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受益而予以拒绝,为此双方持续争论不下,各不相让。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为自己购买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