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签订了事故赔偿和解协议,然而,受害方过了一段时间后确以种种理由要求重新赔!保险公司应该重新赔吗?法院怎么判? 案例中人物为化名。 2015年5月25日,陈某驾驶小车和刘某驾驶的箱式小货车相撞,该次事故导致陈某受伤住院半个月。 2015年7月,伤者陈某与被保险人刘某向刘某的车险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理赔款含有:伤者陈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几项费用。同时由于陈某的伤情介于无伤残与十级伤残之间。 7月16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某、伤者陈某确认人伤及车损赔款后,经交管部门调解,签订了三方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之后涉案保险公司将协议金额共计25167.07元赔付给了陈某。 陈某在查收赔款后,却多次带领亲朋好友到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增加支付伤残赔付金,并且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