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