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章的规定,行纪合同被定义为一种由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合同形式。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不仅作为交易的执行者,而且在法律上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委托人则需要支付给行纪人一定的报酬。这种合同形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尽管行纪人的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占据的位置与一般的代理人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