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体系自建国以来,经历了曲折的变革与发展。初期,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参照大陆法系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深受前苏联司法体制的影响。这种模式下,司法行政机关在法院、检察院的设置、预算、后勤保障、人员编制等方面行使较大的管理权。然而,1959年司法行政机关被撤销直到1979年才恢复建设,长达二十年的“空窗期”使我国司法行政体制逐渐与大陆法系的模式渐行渐远,走上了一条独立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