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类型法院的设立深深植根于国家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中。从1954年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法律体系通过设立多种类型的法院来应对不同的社会需求。这些特殊类型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反映了法律实践在应对社会变迁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而且揭示了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法律服务的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