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文是某国企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2019年某房地产公司归还因开发商用房而占用的某国企商企房,面积563.75平方米(共8户),潘玉文利用负责房管项目之机,通过篡改单据的方式,将开发公司归还的商企房面积填报为481.4平方米,从中套取商企房1户,面积为82.3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17万余元,用于个人出租牟利。而后,东窗事发,潘玉文被逮捕。本案的贪污对象比较特殊,是公有房屋。那么,作为不动产的公有房屋,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