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企业,名下有房产,房产全部位于北京市,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一次缴纳全年的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第一条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