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北京市一家商贸企业,销售货物时为了尽早收回货款,合同中约定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付款的,我公司按销售金额一定比例给予现金折扣,请问我公司销售货物发生现金折扣该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