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山东一家农贸市场,购入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对外批发、零售,请问我公司批发水果、蔬菜等农产品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