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安徽的一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玻璃幕墙的制作与安装。现向一家地产公司销售我公司自产的玻璃幕墙,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销售的自产玻璃幕墙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自产货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1月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