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一定要站在中间立场说话,不能仅凭开发商的诉称就断定一定与原告签订了原始纸质合同的,应该要被告拿出证据来加以证明!怎能拍脑袋、主观臆断为开发商说话呢?是不是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呢?法条的运用必须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来准确匹配,指出了错误后务必更正,不能偏袒势力强大的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