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北批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明显回避了合同条款中的第17条、合同附件中描述用途为批发商铺的多个条款,就如同回避合同签订前原告当庭举证的9份开发商宣传营销为批发商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样!回避这些条款就是回避买受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的房屋用途是买卖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一审时举证了多份证明房屋为批发商铺的证据,再次遭到无视。请问李黎嘉法官,你当庭都确认了房屋是批发商铺的,为何在判决书里要回避这么多支持原告诉求的条款和证据呢?是否避重就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