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北批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是从民事行为的是否有效开始的。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申请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对原告的38份证据零采信,且无任何说理,对被告开发商上的7组证据全采信,其查明、认定事实以及综合评判是从开发商的证据《委托书》开始的,这样的“本院认为”还有说服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