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北批发城商铺买卖纠纷案子再审,合议庭认为开发商以案外第4人名义代签电子合同并备案的委托书是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宜,该《委托书》内容很清楚,第3人必须根据原告签订的纸质合同才能去代签电子合同及备案,在没有原告签字的纸质合同做依据的前提下以案外第4人名义代签电子合同,这还不是超越代理权吗?二审法庭调查、本次再审庭审时,开发商明确表示没有原始纸质合同,上诉人再审时庭中明确表示“开发商现场提供不了原告签字的原始纸质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判长也表示听清楚并记录在案了,但在判决书里还是认定越权冒名代签的行为有效,这不是明显的违背事实吗?多次要求被上诉提供原告签字的原始纸质合同,开发商至今都拿不出来,提供不了原始纸质合同而以案外第4人代签合同,这还不算越权?请你们再看看再审视频中上诉人的现场大声陈述“开发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判长当场还要求对方提供,忘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