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北批发城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4页关于被告辩称部分的文字。第3页是被告对原告指出买卖合同条款中有关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前后不一致的解释和说明,辩称是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归类不统一导致的。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类似涉案物业使用“铺”、“商铺”等词句,不能因为使用了这些词句就认为改变了房屋规划用途。手上的委托书有原告的签名认为委托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收取的4000元保证金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已经退还不应该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提供了30多份证据,是否能证明开发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