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经查询,赵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投保“意外医疗险”,也没有在条款中约定含有意外医疗赔付责任,故赵某索赔25815.07元医疗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2、免责条款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录音内容不具体,无法认定其履行了提示、说明免责条款的法定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表作为赔付依据,法院不支持。 2019年8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72930元(即一审判决金额扣掉医疗费诉求)。 我们来分析一下: 1、关于保险业人身伤残比例表,是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行业通用标准。这个表将伤残情况划分了10个等级,但是只约定赔付281种伤残情况。漏洞就在于覆盖并不全面。很多意外险伤残纠纷是来自于只赔付281种伤残情况,所以在这儿,海哥认为我国有多个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保险业标准只赔付281种情况无法达到“保险”本质,保险公司理赔时候,对于伤残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