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机制规定,民营企业在PPP项目中的参与程度要求与项目的市场化程度成反比: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则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从现实角度出发,新机制对民营企业的参与要求仍面临可选择的民营企业范围有限、国有企业投资监管限制、以及民企的参与意愿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落地存在一定程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