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原来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针对某一个具体项目所带来的隐债风险,《PPP新机制》补贴机制的“一视同仁”针对的是一个行业、一个类别的项目。就城市公共交通类项目而言,不论是否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地方政府都应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对于该类主体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等政策性要求而带来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应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及时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另一方面,该类项目也可以通过综合开发新增及既有用地的方式适当提高容积率,来解决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资金缺口问题。新建项目中,单体类的、成熟的、能够适合民营企业的项目越来越少,从客观需求、项目实施及文件落实的角度出发,未来打包类的项目将越来越多,国有企业参与实施特许经营的机会亦会增加。针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基于某一行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只有符合相应要求的项目可以申报专项资金,旨在实现对该类项目财政补贴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