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一直是两个独立但时有交叉的领域。2012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为行政机关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打开了大门,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