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结起来,终审判决驳回武某潮请求的理由,不外乎①医生在公共领域实施的诊疗行为必然受到他人评论;②患者有权基于对医疗服务内容和效果的异议而进行个人评价;③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激动但未明显侮辱、诽谤经治医生,属于正常;④医疗争议当事人的负面意见不见得降低公众对医生的评价。 武某潮医生起诉谷女士到其门诊部维权而造成“患者流失”的11.82万元损失赔偿请求,亦被驳回。 中清律师提示:医疗损害最常见的后果是就医者(患者)基础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受损。在民法典赋予公民人格权顶级保护的当下,付费委托者的基础人格权显然高于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获利权。这不仅是民法典诚信总则的要求,而且是国际医疗界的共识。受损害的患方有权依法获得肇事医方及时提供复制其全部合法真实病历资料、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服务。 肇事医方不享有拒绝受害患方直接找其维权、给其经营获利让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