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创立了一个叫人身干预合同论。这个是医疗服务合同性质。我说,中清律师有个三大医法理论嘛。其中,人身干预合同论,这是一个医法(医疗法律)的基础理论。 另外一个,就是反责侵权。 就用这种方法(使)最高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就把这个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了单独的一项,是叫收入减少的损失;精神损失是另外一块。所以呢,可以说,不光医疗纠纷的,所有的交通事故,所有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这里面有宋律师的一个大贡献。就是增加了一块嘛:这一个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当然还有其他的,我总共提了两条意见全部被采纳了。 那这种情况下,就从2004年开始,基本上就是填补型的嘛,对这个侵权赔偿的标准,要填补你的损失。当然那个填补的损失也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填补,而不是说从现在的民法典的高度上。我等会要讲到民法典这个高度怎么理解。 现在的民法典,把这些侵权的责任,和人格权编和合同编全部整合到一部法典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