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开招投标选聘的物业公司有权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吗?没有通过招投标而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的业主,也有不少业主以此作为起诉或者抗辩的理由,要求法院确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但判决结果往往与业主的愿望相反,基本没有法院会支持业主的诉求。至于原因,今天我们就不在此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我以前的视频,我对此已有过详细的解读。 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中的白某,也面临同样的情况,但业主白某并没有直接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求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而是另辟蹊径,一纸诉状将住建部告上了法庭,要求住建部履行职责,对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未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定监督职责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