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以代金券、会员卡出现的好处或者利益成为炙手可热的行贿手段,它们不像实物或者现金那样具有明确的价值,比如像代金券,一般推出的时候都有一定的折扣,标注的可能是一万元,但实际上只花七千元就可以买到。像这样标注的金额和实际消费的金额不一致,收受之后如何计算其受贿金额?还有收了会员卡之后,还没来得及消费就案发了,这种情况下又应当如何计算受贿的金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