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时间有多长?《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