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行贿罪进行量刑时,如果存在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情形,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行贿人在被相关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的案件是受贿人受贿的案件,在这个时候行贿人主动向相关的机关交代了他向受贿人进行行贿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