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显然,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不具备这一身份的人无法构成本罪。那么,如果金融工作人员和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了该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