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司法实践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有些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利用该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有些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同时,就进行非吸犯罪。那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应当如何区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