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