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 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中重要用房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 本条规定的地铁工程中的场所均应为火灾时需要继续运行的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