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已实缴的出资偿还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期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期为公司的开业准备垫付了费用,事后将已经实缴的资本又转回自己账上,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呢?认定抽逃出资的法定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