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陂区法院法官李黎嘉在2020鄂0116民初4701号判决书第2页中的两处错误展示:1、将原告发现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弄错,非2017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而是2019年9月原告准备去办理产权证时找被告索取到纸面合同时。2、原告发现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中的签名人并非原告本人,是案外第4人“某某连”,原告在庭审时曾经特地指出过。汉口北批发城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已经当庭指出了合同是由案外第4人代签非原告本人的签字问题,法官出具的判决书为何还要弄错呢?是否故意呢?这样审案态度,能公正审理好此案吗?能代表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形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