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双方的签名无疑是重要的环节,原告在指出该备案合同的签名存在问题后,法官明显表露了不悦和不耐烦情绪,潜意识里认为被告备案的合同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原告展示给法官证实备案名字与购房人名字不符后,居然还坚持认为是一样的,竟然将案外第4人的签名认为是被告签错,明显想当然!凭什么认为是被告搞错了?对这样重大的问题居然如此的轻描淡写涉嫌为被告说话!还以鄙视语言“说不到点子上“还击原告,这样的态度如何确保公正公平的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