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从《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来看,继父、继母与受其抚养照顾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