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即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售后公房虽然在性质上属于私有产权,但是不能完全按照私房的标准处理,因为获得公房购买本身,包含着一定的福利性质,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对未获得产权人的同住人,应适当承担更多的安置义务,并且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利,也大多从公房承租之时延续下来,因此在具体处理时,要适当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益。 上海市公房出售政策包括: (1)“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人仅能登记一人,但实际产权归购买当时的成年同住人共有,后续可以确权,但受诉讼时效约束。 (2)“95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归属以当时的家庭内部协议约定为准,产权已经约定明确,后续无法确权。 【案例一】考虑房屋来源等酌情确定购买当时同住人的份额 【案例二】售后公房产权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相关奖励补贴应由实际居住人取得 【案例三】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未对产权登记提出过异议,无权分得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