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部分共有产权人签约是否构成协议无效? 观点一:部分产权人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委托的情况下,代表整户签约,所签协议侵犯了其他共有产权人的签约权利(知情权、协商权、补偿方案的选择权等),可能影响其他共有产权人补偿权益,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观点二:虽然签约人未获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委托,但其所签协议如已将未参与签约的共有产权人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内容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他未签约共有产权人安置补偿利益的,可认定协议有效。但通常情况下,签约的共有产权人产权份额应占到整体的三分之二以上。 实践中,如部分共有产权人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等理由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第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包括了整户的补偿利益。 第二,是否存在征收工作人员与部分产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