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即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一般规则 当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不按照格式条款制作人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要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即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 (2)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规则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对接受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多数处于弱势地位。 (3)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即采用非格式条款,而不采用格式条款。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