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执行由公安负责。监视居住可采取电子监控等方法,通信可监控。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期限届满或不应追究责任的应及时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经批准,执行合法受检察院监督,可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