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领导与行政领导混同,缺乏程序正当性 某水泥公司由邱某某、乐某某以行政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的身份参与调查,事后,又分别以工会副主席、工会主席的身份批准该答复函,其单方解除与傅某某劳动合同的程序缺乏正当性。 工会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人员组成、意思表示等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否则将会导致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