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属于内幕交易,但是对于,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