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唐某等几人通过控制的30多个证券账户,在2012年5月份的某三天里,大额申报买入华资实业的股票,并撤单,撤单比例达到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分别为9,000余万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期间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 同样是5月份的某两天,控制账户组撤回申报买入“京投银泰"股票都达到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期间反向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369.14万余元。 8月份某天,同样是操纵“银基发展",撤回申报金额1.1亿余元,超过当天申报的50%,反向交易违法所得700多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