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期内容,我们就来详细跟大家说说,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追加被告、追加原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这两条中都有个关键词,“应当”。这意味着,追加被告、原告,是法院的义务,是必须做的。